24/06/2025
租賃契約】
本契約條款已於簽立前經承租人審閱完成。出租人(甲方)並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
逐條向承租人(乙方)說明,雙方謹簽訂書面契約,以憑信守。
1. 契約當事人: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及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玆為出租租
賃車輛(以下簡稱本車輛)乙事,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2. 本車輛及隨車配件、出車前車況圖、租賃期間、租金計算詳如汽車出租單及承
租人透過APP顯示租車及代僱駕駛的車資即時報價經乙方點選確認之金額,乙
方以線上點擊同意方式簽妥本契約後,視為租賃車輛交付與驗收完畢。惟本車
輛及隨車附件之所有權仍歸屬甲方,本契約僅係將本車輛及隨車附件在約定期
間內租與乙方使用,乙方並不取得其他任何權利。在租賃期間內,有關本車輛
之任何零件或附件之修護或更換須經甲方事前核准。乙方於租賃期間內應依本
合約給付甲方全部之租金與相關費用。如乙方為二人或二人以上時,應負連帶
給付責任。
3. 除強制汽車責任險,租金附加下列保險。除雙方另有約定,若因乙方之故意或
過失其應負責賠償損失之金額超過保險理賠金額及範圍者(包含財損、精神、
工作等損失),由乙方自行負擔與甲方無涉:
1) 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金額300萬元。
2) 駕駛人傷害保險:保險金額300萬元。
3) 乘客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每人300萬元(超載部分除外)。
4. 雙方同意以信用卡為付款方式,且甲方不另收取訂金、保證金或擔保品。
5. 雙方同意本車輛租賃方式為時租,並依據附件所示的租賃費率表計算時租費用,
乙方可事先看到預估金額:
(一)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逾時還車者,應以應用程式頁面顯示的租賃
費率租金計算收費;乙方逾時未通知甲方同意者,每逾一小時得加收百分
之十。當日時租之總金額高於一日之租金者,應以一日租金方式計算收費。
(二)前項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依約定時
間交還車輛者,不在此限。
(三)乙方有前項情形得為通知者,乙方應即為通知甲方。
(四)乙方同意如乙方提前還車,甲方得於原約定租期範圍內改出租予他人。
6. (一)本車輛不得超載,並不得載送下列物品:
1) 違禁品。
2) 危險品。
3) 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
4) 不適宜隨車之動物類(可隨車之動物僅限裝於寵物箱之犬、貓、裝於小籠
之鳥類及盛於小容器中之魚蝦等)。
(二)乙方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車輛並自行駕駛或同意甲方為其代僱駕駛,不得
使用於擅交無合法汽車駕照之他人駕駛、從事汽車運輸業、充作教練車或其他
任何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其他違法目的之使用。
7. (一)租賃期間乙方應隨車攜帶駕駛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汽車出租單及
行車執照以備查驗。乙方於租賃期間,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有關罰鍰部分,
由乙方負責繳清,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乙方應負責償還。如因乙方遭舉發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酒駕、毒駕)違規致車輛遭移置保管,除相
關罰鍰由乙方負責繳清,乙方並委託甲方向處罰機關到案接受裁決及申請分期
繳納。
(二)租賃期間所生之停車費、公路通行費等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有關牌
照、行車執照或車輛被扣(禁止駕駛)部分,自被扣之日起至公路監理機關通
知領回日止之租金(或營業損失)及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若甲方因此受有其
他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8.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車輛,禁止轉租、出賣、設質、抵
押、讓與擔保、典當車輛等行為。
9. 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乙方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甲方俾利向保險公
司或肇事對方索賠,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車輛修
理期間之租金,應由乙方負擔。
10. 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乙方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甲方。
11. 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致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被竊者,乙方應支付市價與保險賠
償金額之差額;惟車輛零件/配備單獨失竊者,乙方須全額賠償。
12.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車輛毀損達無法修復程度者,應照當時市價賠償;
毀損但可修復者,修理期間在十日以內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七十之租金;
在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內,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六十之租金;在十六日以上
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五十之租金。但期間之計算,最長以二十日為限。
13. 甲方應擔保租賃期間內本車輛合於約定使用狀態,如有違反,雙方得依物之瑕
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14. 乙方應依雙方事先(取車前)約定之還車地點還車。
15.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16. 租賃車輛由甲方代僱駕駛者,甲方同意若有交通違規罰款、交通事故或失竊時,
除可歸責於乙方之事件外,應由甲方負擔責任,與乙方無涉。
17. 乙方/付款人以信用卡付款,即表示授權甲方,就費用以乙方/付款人名義處理
信用卡收款單以供付款,並同意為甲方保留相當於到期應付費用之總額,亦同
意授權甲方透過乙方/付款人之信用卡公司,向乙方/付款人收取各項罰單款項,
乙方/付款人不得拒絕。
18. 乙方如因故變更下車地點,致變更後之總行程時數未超過一小時,則費率不變,
仍以一小時計價;惟若變更後之總行程超過一小時,則將依據租賃費率表之超
時計費方式計價,以五人座轎車為例,依據費率表上所顯示,超過1小時後,
將以每30分鐘額外酌收200元作為租金計價;又若總行程里程超過該租車時間
區間之公里數上限時(第1小時為50公里上限,其餘每30分鐘為10公里累加),
則超出部分將按每公里為單位另額外加計20元。
19. 行車記錄器或App錄影和/或錄音(若您透過Uber App叫車時適用)
1) 爲了行程更安全,本公司派遣之駕駛可選擇安裝並使用行車記錄器在行
程中錄影和/或錄音,您或本公司派遣之駕駛也可以選擇透過 Uber App
錄音記錄行程,並於行程發生爭議時,選擇提供予本公司和/或Uber Ap
p調查。
2) 若您或任何相關第三方不同意行程被錄影或錄音,您可以取消行程。一
旦行程開始,即代表您已同意並已獲得相關第三方的同意,出於安全目
的,您和他們可能會被錄影錄音,並且影片可能會被提供給本公司和/或
Uber App。
3) 您僅應根據當地法律和法規和適用的政策指引使用錄音片段和錄音功能。
適用法律和法規可能要求必須取得職業駕駛或任何相關第三方同意才能
錄音。請查看您的當地法規以瞭解相關責任。
4) 您和本公司派遣之駕駛可在遵守當地法律和法規的前提下,就安全事件
自行決定是否向本公司和/或Uber App 提交錄製內容。本公司和Uber
App 會審查送交的行車記錄器片段或錄音,並採取相關行動。您同意並
已獲得相關第三方的同意,在少數情況下,本公司或Uber App可能需
要與授權機構分享錄製內容。
5) 分享或串流他人的錄音(包括在社群媒體、數位平台或其他公共場所分
享或串流),此舉可能違反當地法律(包括適用的個人隱私法律)和適
用政策指引,本公司和/或Uber App可能進一步調查和採取行動。
20. 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21. 甲方對乙方留存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對外
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保護個人資料。